虽然如此,恐怖主义的行为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文明的冲突”,而是文明与野蛮的冲突。文明与野蛮有着双重的不对等:一方面是力量上的不对等,另一方面是道德上的不对等。

        在文明的道德标准下,它会自我抑制对于力量的使用,于是反倒让野蛮一方获得机会,可以通过不对称战争占优。但文明不是没有力量,它只是需要在运用力量的时候获得充分的道德理据。野蛮的暴行,给了文明以充分的道德理据来运用自己的力量;同时,野蛮的暴行,也使得文明国家做出政治决断所需付出的政治成本降低。文明面对野蛮时,如何能够有效地回击野蛮,同时不使自己也因此堕落为野蛮,也就是说,如何真正地打一场正义战争,这是深刻的政治问题。随着恐怖主义对世界的挑战不断增加,对于这种深刻问题的思考也即将复活。

        对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团体,乃至如伊斯兰国这样的行为体的消灭,对现代世界来说并不是很困难,它们所带来的直接损失也容易被消化,但这并不能将前文所述伊斯兰世界面临的结构性困境化解掉。恐怖主义的观念基础——极端主义思想从来给不出建设性的方案,但是它可以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识别标志,用来判断社会中是否存在着在现有框架内完全无法化解的冤屈愁苦。倘若所有的冤屈愁苦在既有框架内都能够得到有效化解,则极少有人会去选择极端主义,因为那就意味着完全放弃日常生活;但倘若冤屈愁苦在既有框架内无法化解,则极端主义必会对很多人形成吸引力,因为它为对既有秩序的挑战给出了最为有力的道德理由,并将此转化为一种深刻的宗教责任。

        所以,极端主义在今天对世界构成了一个深刻的挑战,其外化出来的行为在表现为恐怖主义的时候,是容易被征服的,因为文明世界的力量对野蛮有压倒性优势;但剥去恐怖主义的外衣,其内里所蕴含的精神挑战,才是现代世界所要面临的真正挑战。这将逼迫着现代世界去追问更本质性的问题:权利、自由与正义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笔者对于相关问题的思考,深受与“大观”学术小组诸位同仁的讨论之惠。">

        <="bold">二、奥古斯丁秩序的二阶属性

        普遍人权政治与普遍阶级政治,其普遍主义取向在原则上来说都可以超越于宗教纷争之外,给出覆盖所有人的秩序安排,因为它们都找到了不以宗教为前提的某种政治基础——或是基于道德自主性的个人主体,或是基于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阶级主体。而以宗教为基本前提的政治,虽然也有普遍主义取向,事实上却无法超越于宗教纷争之外覆盖所有人。这带来一个结果,在普遍阶级政治自我瓦解之后,所谓“文明的冲突”并不会将世界秩序引入下一种摩尼教秩序甚或多神秩序,而只会以普遍人权政治为基础转化为一种奥古斯丁秩序的结构。<="="所谓普遍人权政治,是一种法权秩序;所谓奥古斯丁秩序,是描述给定法权秩序是如何定义自身与自身之外的空间的一种观念。可以说,“奥古斯丁秩序”是普遍人权政治的一种属性,但它与普遍人权政治不是一回事。">因为任何以文明/宗教为基础构建的秩序想象,都无法给出能够覆盖非信徒的现实的秩序安排,不足以与普遍人权政治相并立。

        原则上来说,普遍人权政治对于自由与正义的承诺,只应通过一种程序正义来兑现,而不关乎实质正义;因为实质正义只能基于信念乃至信仰,相互间无法通约,不同的信仰者之间,只有通过一种程序正义才能获得共同生活的基础。或者说,普遍人权政治应致力通过程序正义,来收获“多种实质正义得以共存”这样一种超越于具体实质正义之上的抽象实质正义,我们或可以一个充满内在张力的名字来名之为“程序实质正义”,可以说这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某种合题。

        在“文明的冲突”这样一个背景下,普遍人权政治又呈现出一种二阶属性。其高阶属性便是无关乎具体实质正义、指向全人类的普遍程序正义,它必须被表达为一种普遍法权秩序,以现代的法权技术为基础,才能形成一种具有普遍扩展性、自治、自洽的法律系统,达成真正的“程序实质正义”。这样一种普遍法权秩序源于西方,其他文化系统中无法内生性地生成;但它是为全人类而存在的,一如现代数学由西方所发明,但属于全人类。然而,让这种法权秩序最初得以生成并拥有活力的精神要素,是内嵌在西方的宗教、文化传统中的,诸如基督教的如下预设——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拥有价值优先性,便是与其他文明有差异的。于是,西方源起的法权秩序中又隐含着一种基督教的文化属性,它有一种将自己扩展到全世界的精神冲动,其动力机制不仅仅源自贸易激励,更源自基督教普世扩展的宗教冲动。这属于普遍人权政治的低阶属性,区别于高阶属性,可称之为“实质程序正义”,喻指它隐含着一种实质正义的预设。

        在现实的世界秩序中,普遍人权政治作为一种奥古斯丁秩序,其高阶属性表现为,它要将超越于西方之上、属于全人类的普遍人权政治扩及所有尚未被覆盖的地方。其低阶属性则表现为西方基督教世界努力扩展自己的秩序,并认为这就是普遍人权政治的扩展;对应地,还有与之对抗的伊斯兰世界的低阶奥古斯丁秩序,其眼中的世界分为有序的“伊斯兰之地”和无序的“战争之地”——它与基督教秩序之间可以构成某种并立关系,但与高阶秩序之间并无法构成并立关系。正是若干种低阶秩序带来了“文明的冲突”,高阶秩序则应是在冲突中浮现的真正普遍秩序,或说“程序实质正义”。奥古斯丁秩序是一种未完成态,倘若从完成态的角度来解释,也可以说,普遍人权政治的高阶秩序应当是所有各种文明赖以共存的法权框架,它已远远超越了其起点处的基督教属性;其低阶秩序则应该是在高阶秩序之下,参与到各种文明及其所形成的秩序想象的互动与竞争之中。

        高阶、低阶秩序之分,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一个问题,即普遍人权政治之高阶秩序的扩展,具体的历史过程会首先呈现为西方的低阶秩序的扩展——一方面是因为普遍人权政治首先出现于西方,一方面是因为西方在经济、技术、军事能力等方面的先进性;对西方的超越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才会逐渐浮现。这就意味着理论上的高、低阶之分,是属于长时段的区分,需要在时间维度下获得理解;在(短时段)空间维度下,却很难直观地感受到那种区分,更多感受到的是高、低阶之边界的模糊,这种模糊在当下最直接地呈现为美国的世界性与国家性的冲突。<="="具体说来,即是美国同时具有世界性与国家性的双重属性:其世界性的一面提供着全球公共品,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就是世界本身;其国家性的一面则是美国不断利用自己主导全球秩序的身份而行利己之实,这会伤害所有其他国家的利益,特定情况下,更会被解读为文化侵略。甚至同为西方盟友,也会对此有抵触,比如法国对于美国文化的抵触。这种双重身份的冲突,与19世纪后期的世界霸主英国的逻辑非常相似,可参见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小节的相关论述。">这样一种结构性困境,在冷战的摩尼教秩序时代,是很多非基督教国家选择社会主义或者偏向左翼政治的原因所在;在冷战之后的奥古斯丁秩序时代,是“文明的冲突”的原因所在——它们都是因对西方低阶秩序的拒绝,而走向了对高阶秩序的连带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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